1)第333章 能吗?_律师本色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
  第333章能吗?

  “被告人杨旭,你们去的是什么等级的酒店?”方轶问道。

  “五星级酒店。里面装修的很好。”杨旭道。

  “隔音效果怎样?”方轶问道。

  “隔音非常好,之前我去过多次,即便房间内电视声音放的很大,也不会影响到隔壁。”杨旭道。

  “刚才你说你们都喝了酒,喝到什么程度?”方轶问道。

  “喝了不少,具体有多少杯我也记不得了。我当时头有点晕,但是头脑依然清晰,她也差不多。去酒店房间时,她是自己走进去的,虽然走路有些不稳,但是意识清醒。”杨旭回忆道。

  杨旭所说与当时的情况出入不大,这一点从公诉人提供的酒吧和酒店楼道的监控录像就可以看出来。

  方轶之所以这么问,就是想告诉法官被告人和被害人当时都喝了酒,而且酒后头脑清醒,被害人是自愿去的酒店房间,进房间干什么,两人心知肚明。至于之后房间里发生了什么,可以自行脑补,可以存疑!反正双方各说各的理,都没有证据。

  “审判长,我问完了。”方轶道。

  “现在进行举证质证,除现有证据外,双方是否有新证据需要提交?”审判长道。

  “没有新证据需要提交!”双方均道。

  “下面由公诉人举证。”审判长道。

  “第一份证据,酒吧和酒店的监控录像记录,证明被害人是被告人带去酒店的。”女检察员道

  “被告人杨旭,伱对该证据有什么异议?”审判长问道。

  “没有异议,当天确实是我带她(被害人)去的酒店。她是自愿跟我去的,我没有强迫她。”杨旭道。

  “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该证据有什么意见?”审判长问道。

  “没有异议,该证据可以证明,当时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清醒的,被害人是自愿跟着被告人出的酒吧,也是自愿跟着被告人进入的酒店房间。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出,两人偶有亲密举动,酷似情侣。”方轶道。

  “公诉人继续举证。”审判长道。

  “第二份证据,被告人供述,证明被告人带被害人进酒店的目的就是为了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。进入酒店房间后,被告人在被害人强烈反抗的情况下,违背其意愿,采用了暴力手段试图与其发生X关系。”女检察员道。

  “被告人杨旭,你对该证据有什么异议?”审判长问道。

  “有异议,当时我以为她不是真的拒绝,是在逗我,所以……”杨旭道。

  “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该证据有什么意见?”审判长问道。

  “有异议,之前被告人请被害人在酒吧喝酒,随后被害人又自愿跟随被告人到酒店房间,在整个过程中,两人之间有亲密的举动。

  随后被害人拒绝与被告人发生关系,被害人的拒绝行为到底是半推半就,欲擒故纵,还是真的拒绝发生关系

  请收藏:https://m.biquge43.com

(温馨提示:请关闭畅读或阅读模式,否则内容无法正常显示)

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